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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政行为不得行使自由裁量权

时间:2024-04-19 15:37:10 阅读:20419

法院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

哪些行政行为不得行使自由裁量权?

以下六种情况不得行使自由裁量权: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二)未按规则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四)违反立法目的,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五)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损害当事人合法利益; (六)其他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

如何有效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行政复议法》规定侵犯合法权益60日内)向原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提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不超过时效,一般60日内)。本案中,被处罚10万元(最高限)的有明显的不合理性。一般情况下,在自由裁量的基础上,若无明显事由,不应被处以“从重处罚”,虽然不明白为何题主声明不可诉,但无论如何是可以申请复议,1费用不用自己出2不可因复议加重处罚3行政机关举证责任倒置。其次,对于行政处罚数额较大的事项,行政机关有义务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若题主未被告知,也算行政处罚程序有瑕疵,也是增加胜诉的点…因具体问题不清楚,况且本人理解能力有限,所以只能言尽于此,也许有些跑题,请见谅!补充:《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自愿和解的情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准许。

原文标题:哪些行政行为不得行使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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