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这个规定。二手房的增值税税率5%。财税2016第36号文件附件三: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您好!
不是。
这里有两个非常大的错误:
针对这两个方面分别解释一下:
继承,没有税。所谓的遗产税,目前不存在。
题主可以自行查一下2017年财政部关于某政协委员提案的回复,很明确。
中介提及的百分之二十,其实是个税税率。但是,这个征收方式,已经是“老黄历”了。
为什么有这个说法?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
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以上说的“无偿赠与”,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
所以,之前继承所得房子再出售,需要缴纳的个税计算方式是:
个税=(房屋出售价格-继承过程中相关费用)×20%(几乎可以理解为全额20%征收)
而且还不能核定征收。这才有了继承不划算、继承之后再出售缴纳20%个税的说法。
但是,这项规定已经废止。现行规定是: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注意新规,题主可自行对比一下:
个税=(房屋出售价格-房屋原值-继承过程中相关费用)×20%。(相当于差额20%征收)
或者:
个税=房屋出售价格×1%。(相当于核定1%税率征收)
这种计税方式,与通过其他方式获取房产再出售,没什么区别。
此外,还有两点提醒一下题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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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二手房增值税20% 二手房增值税20%什么时候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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